壹、 依據:
一、 兵役法。
二、 兵役法施行法。
三、 免役、禁役、緩徵、緩召實施辦法。
四、 召集規則。
五、 國防部頒「後備軍人暨補充兵緩召、逐次與儘後召集處理規定」。
六、 國防部國防工業緩召機構實施規定。
貳、 目的:
配合國家動員實施階段人力運用,對後備軍人及補充兵是否參加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,及國家為支持戰爭保留前後方所不可缺少之人員所採取之措施,以期對軍事人力運用做合理之調節,使動員工作順利推展。
參、 後備軍人與補充兵緩召、逐次及儘後召集辦理對象役別範圍表。(如附表1)
肆、 各階段作業時程:(作業處理時限及程序表詳如附表2-1~附表2-3)
一、 公告:每年3月16日至4月15日。
二、 宣傳:每年3月16日至4月30日。
三、 受理申請:
(一) 緩召:
1. 第二、四、五款: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。
2. 第三款: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。
(二) 逐次及儘後召集:
1. 逐次召集第四款: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。
2. 儘後召集第二款:就讀學校正式上課日後2個月內。
3. 其餘各款:每年4月1日至5月31日。
伍、 有效期限:
一、 緩召:
依「兵役法」第41條第1項規定核准緩召人員有效期限如下:
(一) 合於「兵役法」第41條第1項第三款所定現任教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(含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) 一年以上之現職專任教師,經審查核定者緩召,本款有效核准期限:有聘期至聘期屆滿當年12月31日止,無受聘截止日之長聘者,核定有效年限以三年為限。
(二) 合於「兵役法」第41條第1項第五款所定無兄弟姊妹,而其父或母已年逾60歲或死亡者(父母俱亡者,不在此限),自次年1月1日起生效,有效期限以三年為限;檢附現戶全部家屬之戶籍資料(需含申請人本人及其全部家屬),以利查考。
(三) 除上揭各款外,「兵役法」第41條第1項第二款、第四款均自次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。
二、 逐次召集:
依「兵役法施行法」第29條第1項規定核准逐次召集人員有效期限如下:
(一) 合於「兵役法施行法」第29條第1項第一款中央或地方機關簡任11職等及比照簡任11職等以上人員,依任期核處、無任期者有效期限三年。
(二) 合於「兵役法施行法」第29條第1項第二款所定「在會期中之中央或地方民意代表」,有效期限依會期核定。
(三) 合於「兵役法施行法」第29條第1項第三款所定「各級法院之法官、檢察署之檢察官」,有效期限以三年。
(四) 合於「兵役法施行法」第29條第1項第四款所定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小學以上學校校長、院長、系主任或有關國防科學之專任教授」,核准至聘期屆滿日,無聘期限制者核准期限以三年為限。
(五) 合於「兵役法施行法」第29條第1項第五款所定「直接辦理兵役工作之役政或警察人員」,除村、里長核准至任期屆滿外,其餘申請人員,有效期限以三年為限。
(六) 合於「兵役法施行法」第29條第1項第六款所定「國防部所屬之聘雇人員」,依聘期核准,無聘期截止日者,有效核准期限以三年為限。
(七) 合於「兵役法施行法」第29條第1項第七款所定「正在辦理救災與救護傷患中之人員」,屬編制內消防人員核准之有效期限為三年,一般救災人員依救災期程核准。
(八) 合於「兵役法施行法」第29條第1項第八款所定「由政府選派因公出國人員」,有效期間依其出國期限訂之。
陸、 緩召第三款作業規定:任教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(含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)一年以上之現職專任教師
一、 應具備條件:
(一) 取得合格教師證。
(二) 任教於教育主管機關登記有案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(含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)之現職專任教師,並取得正式聘書。
(三) 檢附任教合計滿一年證明(同一學校任職之實習年資可併計)。
(四) 教師兼任主任、組長者,須於處理名冊載明實際授課時數及課表(課表請詳註學校名稱、學年度、學期及教師姓名)。
(五) 限制:兼任、代課、代理、實習教師,均不納入申請資格。
二、 應附證件:
(一) 初次暨新發生申請作業:
1. 專任教師聘書。
2. 合格教師證。
3. 原學校離職證明。(調校教師需檢附)
4. 任教合計滿一年證明(申請時於同一學校任職之實習年資可併計)。
5. 課表(教師兼任主任、組長者須檢附)。
(二) 申請延長時效:專任教師聘書(教師兼任主任、組長者須另檢附課表)。
(三) 申請複核:應檢附之證件與原申請同,申復理由隨函附註。
三、 作業注意事項:
(一) 新發生原因:於教師甫退伍報到任教(需已任教滿一年者)、新調校服務者、借調後回任原職者,於事實發生三十日內提出申請,其有效期限自核定之日起,有聘期者,有效期間至聘期屆滿當年12月31日止;如逾期未申請者視為棄權,該年度內不得補辦,須併於下一年申請時辦理。
(二) 請於處理名冊「每週任教節數」欄,載明申請人每週實際授課時數;若教師兼任主任、組長者,須於處理名冊載明實際授課時數及課表(課表請詳註學校名稱、學年度、學期及教師姓名),始准予申辦。
(三) 經核定緩召者其原因消滅(調校服務、調任行政職、解聘、不續聘、離職人員),於事實發生三十日內,由原申請單位造報原因消滅名冊,註銷緩召資格。
柒、 逐次召集第四款作業規定: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小學以上學校校長、院長、系主任或有關國防科學之專任教授
一、 申請範圍:
(一) 各級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校以上校長。
(二) 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教務長、學務長及所屬各學院院長、研究所所長(主任)、系(科)主任。
(三) 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之理、工科、系、院、所專任教授。
(四) 警察大學、警察專科學校及各軍事院校與前述職務相當人員。
(五) 臺灣大學凝態中心、醫學院、生命科學院及生物資源暨農學院相關科系之「專任教授」。
二、 檢附證件:現職任用令(聘書)。
三、 注意事項:聘(任)期屆滿日未獲續聘者,自次日起三十日內,由申請單位造具原因消滅名冊辦理註銷。
捌、 緩、逐、儘召宣導:
一、 各級辦理緩、逐、儘召機關,應儘量利用當地各種大眾傳播工具(跑馬燈)及新聞媒體,實施公告與宣傳;請各鄉、鎮、市公所按時公告,並將佐資拍照存證,及相片(於4月15日)前函復本部彙整。
二、 本部除會同縣政府發佈新聞外,並運用各大報紙、網路及大眾傳播媒體(電視、電台)擴大宣導;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於全球資訊網上公告緩、逐、儘召各款作業相關事宜,請各單位自行下載。(https://afrc.mnd.gov.tw)
玖、 一般規定:
一、 為配合實際需要及資訊化作業,緩、逐、儘召申請處理名冊,請各單位依講習資料附表之格式(A4紙張)辦理申請,凡有不符規定格式,得將原件退還重新按規定辦理。各款申請名冊可由全球資訊網下載使用(請輸入後備指揮部全球網頁內查詢申請服務表格下載,網址:https://afrc.mnd.gov.tw)。
二、 對轄內各國防工業緩召單位及各款新接任承辦人,本部將適時予以 輔導訪問。
三、 緩召年齡之計算,依「徵兵規則」之規定辦理。(不計月日)
四、 上年度核准緩、逐、儘召有案者,申請延長時效手續,應於期限內辦理,逾期未申請者,視同棄權,並於113年1月1日起註銷其緩、逐、儘召資格。
五、 申請各款緩、逐、儘召新發生原因申請案件,應確實說明新發生緩、逐、儘召之原因及發生之日期,以利縣市後備指揮部審核是否依限於三十日內申辦。
六、 凡經核准各款緩、逐、儘召者,其原因消滅時(離職或職稱異動者),辦理申請之機關、學校或個人,應於三十日內造具「原因消滅名冊」(2份),並註明消滅原因及日期,通報其戶籍所在地縣市後備指揮部辦理。
七、 辦理逐、儘召各款案件:113年申辦案件統一檢附110年(含)以後人令佐資,以書面據以審查,職務經久未異動且現仍任同一單位職稱者(檢附人令為109年【含】以前者),請加附人事異動報表證明申請人無異動,最後異動日須與人令相符。
八、 逐、儘召各款,檢附證明以人令為主,人令遺失者,請來文單位於申請公函及現職證明內說明遺失人令字號、申請人單位職稱。
九、 逾年度申請期限,除(新發生原因申請案件者),均不得補辦申請;另對報到列管之後備軍人,請鄉鎮市公所確實轉知緩、儘召申請作業規定,以維護申請人權益。
十、 逐召處理名冊請依作業規定填寫逐召序號,請依申請人職務重要 性排定召集優先順序。(重要性低、優先召集者排列1號)
十一、 聯絡方式:
苗栗縣後備指揮部後管科:(037)324004轉563646 劉瑞珍小姐或(037)324004轉563645 邱文勝上士
附表說明:
1.後備軍人與補充兵緩召、逐次及儘後召集辦理對象役別範圍表。
2.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緩召逐次申請程序標準表。(2-1至2-2)
3.歷年緩、逐、儘召各款共同缺失檢討。
4.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申請緩召三款注意事項。
5.緩召三款處理名冊格式(範例)。(5-1至5-2)
6.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申請逐次召集各款應檢附相關資料。
7.逐召各款處理名冊格式(範例)。(7-1至7-3)
8.各縣市後備指揮部聯絡電話、郵政信箱一覽表。
相關檔案
苗栗縣後備軍人緩召逐召處理作業會議資料附件.odt
發布時間: |
2023-05-22 14:01:14 |
發布單位: |
泰興國小人事室 |